西南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暂行)
发布时间: 2020-10-19 17:03:22 已阅读:西南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部)事业发展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学院(部)的重要事项具有决定权。
二、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部)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
第四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后确定。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联席会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六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确定后,及时召开。
第七条 学院(部)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应列席会议。院长助理、院团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教师代表等可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八条 学院(部)办公室主任协助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会议议题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协调及记录等工作。会议研究结果应根据学校信息公开要求,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和通报。会议记录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三、议题范围
第九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中央、上级部门、学校党委行政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院(部)贯彻落实举措;
(二)研究学院(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离退休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
(三)研究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 以及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研究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表彰奖励等重要事项;
(六)涉及学院(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七)研究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议题的审议
第十条 凡提交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应事先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若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出,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 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原则上不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涉及学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学术分委员会或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 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在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有重大分歧,由党政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纪律, 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作出决定的议题。对作出决定的议题,不得提前泄露相关议题决定。
五、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凡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者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在工作中必须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凡会议决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 并及时向学院(部)主要领导通报实施情况。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定过程中出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应由党政联席会重新审议。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部)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以及学院(部)领导班子年终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企业单位、荣昌校区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暂行)》(西委〔2011〕1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