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学院(部)党委会议事规则(暂行)
发布时间: 2020-10-19 16:56:01 已阅读:西南大学学院(部)党委会议事规则(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二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部)党委会研究决定学院(部) 有关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学院(部)党委会参会人员为学院(部)全体党委委员。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
第四条 学院(部)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会成员提出建议,书记审定。
第五条 学院(部)党委会由学院(部)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书记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六条 学院(部)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与副书记或相关人员商议后及时召开。
第七条 学院(部)组织员应作为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非委员的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党代表等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学院(部)组织员应协助书记做好会议准备工作,会议议题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协调及记录等工作。会议研究结果应根据学校信息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和通报。会议记录应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三、议题的范围
第九条 会议涉及的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中央、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院(部)党委贯彻落实举措;
(二)研究学院(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
(三)涉及学院(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四)研究和审定学院(部)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干部队伍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以及重要活动安排;
(五)研究决定党员发展计划、党员的发展、转正、不合格党员及失联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
(六)研究决定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提交党委会决策的事项;
(七)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中提出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其他应提交学院(部)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议题的审议
第十条 凡提交学院(部)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负责人事应先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若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出,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 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应向学校请示报告。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原则上不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涉及学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学术分委员会或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部)党委会研究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在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有重大分歧, 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纪律, 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作出决定的议题, 对作出决定的议题,不得提前泄露相关议题决定。
五、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凡经学院(部)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者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在工作中必须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凡会议决定的议题,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学院主要领导通报实施情况。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定过程中出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应由党委会重新审议。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部)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以及学院(部)领导班子年终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企业单位、荣昌校区党组织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