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11月修订)
发布时间: 2021-11-30 10:31:14 已阅读:西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吸收新党员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持之以恒抓紧抓好,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在低年级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把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引导和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实现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师生员工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和学习,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对其追求政治进步给予肯定并提出期望。谈话可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其他正式党员负责,也可由二级党委(总支)指派委员、专职组织员、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教师等专人负责。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党总支不能备案入党积极分子,在对支部委员会同意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备案。
二级党委(总支)要指导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切实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安排支委与本人谈话,提出要求。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一)确定培养联系人:
党组织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于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等培养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或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其培养联系人。
(二)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一般每半年应将培养教育情况及鉴定意见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三)培养教育的内容:
党组织应当采取安排入党积极分子上党课、参加培训、志愿服务、参与党组织相关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纪律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二级党委(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转交现所在党组织。对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二级党委(总支)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参加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总支不能备案发展对象,在对支部委员会同意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备案。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结合入党积极分子实际进行综合评价,既不降格以求,也不求全责备,坚决防止以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和群众测评票数等简单评价。对入党动机不纯的,坚决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介绍入党的程序;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党组织在接收发展对象成为预备党员前,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二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三是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四是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把一贯表现同在重大事件中的政治立场、关键时刻的现实表现结合起来,把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同参加集体活动、服务群众的情况结合起来,把个人思想汇报、自我评价同党员、群众反映结合起来。对于教职工发展对象,需征求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意见。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作为发展对象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对发展对象应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委预审。党总支不能预审发展对象,在对支部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发展对象进行审议后,报学校党委预审。
二级党委(总支)重点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习、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后,方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应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
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将支部大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党员;草拟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提出的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结论和具体意见;支部组织委员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做好会议需要的材料准备,准备好表决票和票箱。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社会主要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能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五)发展对象表明今后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治审查材料等在一周内报二级党委(总支)。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党员对申请人提出的不足和改进的意见;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二级党委(总支)收到支部上报材料后,要指定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应逐个进行,学生由党委(总支)委员或组织员谈话;教职工原则上由党委(总支)书记谈话。
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并表明是否同意其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审批意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通知报批的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在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后,将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二级党委(总支)对转入属于异地发展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二级党委(总支)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为每一位预备党员建立《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应在上级党委批准入党后及时举行,由二级党委(总支)或党支部组织。除应宣誓的预备党员外,可吸收其他党员参加。入党宣誓仪式的一般程序是: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预备党员宣誓;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提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二级党委(总支)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网络在线学习、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第三十条 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应履行教育责任,一般每半年应将教育情况记录在《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在预备期间,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党组织应及时重新确定专人负责其教育、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应当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经批准后,党支部方可召开支部大会。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预备党员转正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转正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权限与预备党员审批一致。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到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二级党委(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二级党委(总支)应及时将《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等入党材料一并转往相关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二级党委(总支)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出国(境)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应制订学校党员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对二级党委(总支)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二级党委(总支)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制订每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党员发展日常工作,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 配齐建强专职组织员队伍,强化日常培训、指导,切实发挥专职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专职组织员要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各项要求,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二级党委(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不得翻印,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西委〔2018〕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