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0-22 10:24:41 已阅读:

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二级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尊崇党章,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学校综合改革,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良好育人环境,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四条  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步骤进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作为党委工作机构,挂靠学校纪委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

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安排办公场地,保障巡察工作开展。

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拟定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3-5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巡察组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严格标准条件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建立巡察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选拔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视工作或到巡察组挂职锻炼,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巡察干部队伍。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巡察范围和对象是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目标,围绕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化政治巡察,突出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各单位特点,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看是否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若干规定;是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教育教学环节;是否坚持和加强党对本单位各项事业的全面领导;是否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否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是否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是否存在违反“五个必须”要求,搞“七个有之”问题;是否存在个人主义、本位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以及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等问题。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看是否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十九大精神学习、宣传工作;是否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开好民主生活会;是否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是否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严格管控报批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看基层党组织是否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是否履行抓党建工作主责主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召开是否规范、及时、经常;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存在选人用人导向不正确、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社会兼职、因私出国(境)报告不及时、不准确问题;是否存在基层党建重点任务落实不够,基层党支部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是否严格“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基层组织生活制度;是否优化党支部设置,党支部按期换届,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落实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制度;是否严把关口、突出政治标准发展党员,发展党员工作规范;是否存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不规范问题。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情况。看是否按照学校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否存在公车私用、公款吃喝、超标接待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以文件会议贯彻文件会议、表态多行动少、重痕迹轻时效等形式主义问题;是否存在办事拖沓敷衍、不担当不作为的官僚主义问题;是否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是否存在违规兼职取酬、违规发放津补贴、侵害师生员工利益问题;行政办公用房是否符合规定。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看是否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是否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纪律教育,真正让纪律和规矩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是否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二级纪委是否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履行监督责任。

(六)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看二级党组织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存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在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职称评聘、招标采购、研究生招生、奖助学金评定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是否存在廉政风险和管理不力,监督缺失现象。

(七)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二条  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巡察组进驻巡察对象所在单位集中进行。

常规巡察每年开展2轮,可与年度考核和中层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相结合,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常规巡察集中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周左右,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集中工作时间。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专项巡察工作时间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所辖的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巡察计划

巡察工作办公室每年初拟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巡察准备

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工作办公室向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巡察方案

巡察工作办公室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成立巡察组

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学校党委根据巡察工作内容,成立巡察组,巡察工作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前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第二十条 巡察实施

(一)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巡察汇报

(一)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二条  巡察反馈

巡察报告经学校党委审议通过后,巡察组应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员、师生员工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起1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并在2个月内将集中全面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问题处理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将被巡察党组织的党员和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结果运用

学校党委将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立卷归档

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