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学院教师交流访学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 2023-03-30 10:21:04 已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学术资源配置,鼓励教职工通过交流访学提升科研创新能力,结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西南大学教师国内研修申办指南》《西南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申办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选派或经学院批准赴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学术访学、合作研究、课程研修等活动的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服务学科发展,强化科研导向;实施分类管理,突出成果产出;简化教学考核,强化科研责任。

第二章 选派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师德师风优良,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或学术不端行为;

2.在校工作满3年,近三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3.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研究方向与学院学科建设需求匹配。

第五条  选派类型

1.所派出教师访学进修的单位必须是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

2.国内访学进修的专业必须与派出教师所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且为A类学科(以教育部最近评估结果为准)。

第六条  选派程序

1.个人申请: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填写《教职工交流访学申请表》,提交访学计划(含科研目标、预期成果);

2.各系推荐:各系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初审后提交学院。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与科研工作有序进行,每个系安排访学进修教师人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所在系人数的5%

3.学院评审: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访学必要性、科研可行性进行综合评议;

4.公示与备案:拟选派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要求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减免

访学期间,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具体比例为:访学时间不足3个月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予减免;访学时间超过3个月但不足6个月(含6个月,下同)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减免为原教学工作量的50%;访学时间超过6个月的教师当年不考核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  科研考核

1.访学进修的教师校内绩效津贴按学院岗位绩效津贴办法执行;

2.访学进修时间不足3个月的教师年终绩效正常发放;访学时间超过3个月但不足6个月的教师访学进修结束当年年终绩效按学院在编在岗教师的75%发放;访学时间超过6个月的教师年终绩效按学院在编在岗教师的50%发放,扣除的年终绩效按其访学进修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另行计算发放;

3.访学进修结束后教师取得A2级成果1项,补发年终绩效的25%;取得A1级及以上成果1项,补发年终绩效的50%(补发总额不超过扣除的年终绩效);

4.科研考核在教师访学进修及结束后1年内有效,逾期不再补足绩效津贴。

第九条  过程管理

1.访学期间须每季度向学院提交访学研究报告,由学术委员会跟踪评估。访学结束两周内须提交《交流访学总结报告》及成果证明材料;

2.无故中断访学或未履行协议者,追回学院资助经费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条  经费支持

1.学院给予学费一定的支持,以访学单位开具的票据为准,最高不超过2万;一个聘期内支持不超过1次。

2.学院给予国内访学进修的教师报销往返差旅费1次,报销标准按学校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3.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部门相关资助的教师,学院不再报销学费或往返差旅费。

第十一条  其他

1.未完成科研考核的教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访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执行,由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政策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国家治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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