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毕业论文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3-30 11:01:25 已阅读:毕业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本科学生开始从事科学研究与实践的初步尝试,是对学生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的全面培养和检验。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根据学院不同专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各系主任及部分指导教师组成。
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组织全院的答辩工作。
答辩工作在学院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答辩委员会主持进行。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答辩委员会主席一人。根据学院需要,答辩委员会组成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的成员为3~5人,设组长1人,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答辩小组组长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小组成员由讲师及以上的教师担任。
二、指导教师的确定及职责
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学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为确保质量,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为3-4人。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选题和开题工作。开题后,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了解题目目的、要求、主要内容、进行方式、工作量大小等。
(二)认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引导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分析解决论文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严格要求学生。
(三)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
(四)按百分制评定学生初评成绩,并给出评语。
三、选题的时间和程序
毕业论文选题工作在每年10月15日前进行。
根据一人一题的原则,毕业论文选题坚持“学生自主选题+导师会商”方式确定。所有专业选题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会商确定,学生不论参选或自选,都必须和指导老师会商,征得指导老师同意确认。
四、开题程序
学生确定选题后,查阅文献,制定研究方案,进行前期准备,撰写开题报告,然后向指导老师申请开题,开题时间于12月20日前由各指导老师自行安排完成。开题通过后,方能进行毕业论文的后续阶段。
五、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
(一)在毕业论文工作中,应综合应用所学理论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作风,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学位论文不端行为。
(二)根据题目的要求,进行调研、资料收集与处理。
(三)在教师指导下,每个学生必须独立完成毕业论文。
(四)毕业论文须进行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不得高于30%。未通过重复率检测的论文或重复率高于规定比例的论文,不能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五)毕业论文要符合《西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要求》(附件4)。
六、毕业论文的评阅
(一)指导教师评阅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毕业论文期间的表现和毕业论文的质量写出评阅意见,并按百分制给出成绩。
(二)交叉评阅
所有学生毕业论文必须由学院指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进行交叉评阅,评阅教师评阅后,写出评阅意见并按百分制给出成绩。
七、答辩工作程序
1、答辩资格
答辩小组答辩前应根据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的意见严格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和论文格式。学生需完成毕业论文要求的全部工作,经答辩小组同意方可参加答辩。
当指导教师与评阅教师意见不一致时,提交毕业论文由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评阅,根据评阅意见决定是否同意答辩。答辩委员会不同意答辩的学生,须向学院申请重修并参加下一年度答辩,通过后方能毕业。
2、毕业论文评阅
毕业论文答辩前,指导教师负责审阅学生毕业论文,并由学院指定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评阅教师进行交叉评阅(指导教师应在答辩前5天将学生的毕业论文交给评阅教师)。答辩小组成员应详细审阅每位学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为答辩提问作好准备。
3、答辩
答辩人报告毕业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为8—10分钟。陈述完毕后回答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
答辩小组老师提问,一般3--5个问题,学生当场回答。答辩教师和其他老师可以继续针对回答的情况提问。
4、评定成绩
答辩小组组长主持答辩组成员讨论并给出答辩成绩。
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在答辩全部结束后进行。由答辩小组提出评分意见,交学院答辩委员会审定。毕业论文的成绩,主要综合下列几方面的情况评定:开题报告的写作情况;论文的质量和水平(包括意识形态、理论与实际结合程度、论述论证的深度、有无创新及现实意义、文字表达能力、参考文献情况等);现场答辩情况;所选题目的难易程度等。
毕业论文成绩按百分制记分,且优秀率不超过30%。
成绩构成比例为:论文总评成绩=指导教师评阅30%+交叉评阅教师30%+现场答辩评分40%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
一、未按要求完成论文任务;
二、论文质量差,达不到本科论文水平;
三、毕业论文形式审查不合格,并未按要求及时修改;
四、抄袭、剽窃他人研究结果。
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应予重做,直至学生重做合格。否则将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本规定由国家治理学院负责解释。
国家治理学院
2021年3月